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新生,必须凭我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日期内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本人工作单位或其他有关证明向我院所属的相关教学点请假,并报我院教学管理部审批。无故逾期二周不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核。经审核发现不符合入学条件或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节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因特殊原因当年不能入学,应持有关证明提出申请,经我院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学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且必须于本学年结束前向学校提出恢复学籍的申请,经核准,编入下一级相关专业班级就读。逾期未办理申请手续者,以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条 在读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我院规定的日期办理报到、缴费等有关手续。不符合学院注册条件或未经学院批准而不交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缴费注册者,必须事先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批准可予补办有关手续。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新生均须填写学籍登记表,并进行统一编号建立相应的学生档案。
第六条 学生在第一次授课前必须将录取的信息进行核对,如发现有误或需要改动的内容(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出现差错的学生,需提供户籍证明)要及时提出,由成人教育学院统一更正汇总并上报国家教育部,否则会影响学生正常毕业。
第七条 函授、业余实行弹性学制,各专业学制和修业年限如下:
各个层次的学制按国家教育部及浙江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高中起点本科修业年限四至七年。专科起点本科修业年限二年半至五年。高中起点专科修业年限二年半至五年。
第八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因停学休业,学习年限最长可延至八年。但须经本人申请、单位证明和学院批准。
1、函授学生主要采取自学与面授(面授时间一般安排在周末及双休日)相结合的学习形式。学生必须按时参加面授,修完学院规定的面授课时数。
2、业余学生主要采取晚间或双休日授课的学习方式。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听课,修完学院规定的相应课时数。
第十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每学期期末均需进行考核。
课程考核和成绩记载办法按《学院成人教育学院课程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或考试作弊者,按《学院成人教育学院课程补考、缓考、重修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转学或转专业者,在不改变学历层次和学习方式的前提下,由本人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1)转出手续:凡经我院转出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确定转入学校并同意转入后,填写转学审批表(一式二份),另附录取名册复印件,经我院教学管理部审核,报学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再上报教育厅高教处批准,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2)转入手续:具体手续由对方学校办理,符合规定的,经教学管理部审核,报学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接收。
(1)直属各班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好校内转学申请表(一式二份),并经我院教学管理部审核,上报学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2)函授站点间的转学:其转入、转出手续,必须先经双方函授站的同意,报我院教学管理部审核,上报学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三条 转学、转专业工作一般应在第一学期内完成。
1、因病需要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事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应持相关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统一报我院教学管理部审批。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累计休学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十六条 休学期满,学生应事先持相关证明,由本人提出复学书面申请,报我院教学管理部审核,经学院领导审批后方可编入相应专业班级学习。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6、根据成绩考核规定,一学期考试课程经补考后,有四门以上(含四门)课程不及格或以前各学期课程考核成绩累计五门(含五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7、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8、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自愿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第十八条 凡退学学生,由学院发给退学通知和学习证明,收回学生证,已退学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九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完成本专业所要求的总学分数,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按规定参加补考后仍有三门以内(含三门)不合格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实习报告)者,只能发给在读证明。
第二十一条 因成绩考核不合格不能如期毕业的学生,应在3年内进行重修,重修课程经考核合格者发放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因各种原因经批准退学,由我院发给退学通知书和肄业证明(未学满一年或虽满一年但所学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不合格的不发肄业证明)。未经批准自动退学和开除学籍者,只发退学通知书,不发肄业证明。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受到奖励或处分的材料,均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在最后一个学年,毕业班学生必须认真核对各自的毕业信息,并配合老师完成电子摄像信息采集工作,以保证毕业生工作顺利完成。
第二十五条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经审核无误后实行在线上报进行即时注册,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学生,经申请可授予学位证书。学士学位的授予办法按照《学院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执行。